山东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,五类情形可申请,救助金标准分三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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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,五类情形可申请,救助金标准分三档

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了解到,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救助工作,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、紧迫性、灾难性等困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》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》等相关规定,近日,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已正式施行,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4日。

据了解,《办法》共7章28条。《办法》指出,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变故、意外伤害、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,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,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,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,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、过渡性救助。《办法》对临时救助适用情形进行了分类,提出对情况紧急、救助金额较小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,应当采用“小额快救”方式先行救助。同时,规定“小额快救”应当简化办理程序,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。根据规定,申请人或者其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临时救助:(一)因医疗、残疾康复、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,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;(二)对经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供养,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、医疗救助、教育救助、住房救助、就业救助后,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;(三)遭遇火灾、交通事故、溺水、人身伤害、见义勇为、爆炸、雷击等意外事件,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,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;(四)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供养,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,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,且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、意外伤害、重大疾病等情形导致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;其中所称重大疾病,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、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》中列明的病种,或者符合医保部门大病保险报销情形的疾病。(五)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《办法》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,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、发放实物、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;明确临时救助金标准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、持续时间、困难程度等因素分档确定,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救助,“小额快救”以受紧急情况影响的救助对象为单位给予救助;救助金标准原则上分为三档,“小额快救”一般给予救助对象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

对困难情形复杂的,《办法》明确县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或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开展临时救助,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。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、特困人员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的,申请临时救助时,重点核查其家庭必需支出情况,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;对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,可以采取“一次确认、分阶段发放”的方式,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。

《办法》规定,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,各地应当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,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。